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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厅关于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2019-07-31 13:08:2520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建筑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通过完善资质评价手段,准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资质水平,加大企业准入清出力度,实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3月份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现就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考核范围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管理权限在河南省的建筑业企业。

 

  2.各市组织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省厅下发的重点核查企业名单;

 

  统计数据低于标准值、无统计数据的企业;

 

  注册人员数量低于标准值、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的70%、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如消防、外墙外供暖等专业和劳务企业)数量低于标准值的;

 

  上一年度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无效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的;

 

  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两次以上的;

 

  上年度查实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其它需重点核查情况的企业;

 

  二、动态考核程序

 

  1.各资质管理部门核查施工企业近三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或企业缴税凭证(税票)。无建筑业统计数据的钢结构、金属门窗、建筑幕墙、砼预制构件、预拌商品砼5个专业企业,应上报经审计的反映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核定其经营规模。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和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如消防、外墙外供暖等专业和劳务企业)数量。

 

  2.各资质管理部门向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管部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清欠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等)了解一年来对企业做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

 

  3.督促各企业完善动态考核数据资料。登录“河南省工程建筑信息网”("http://www.hngcjs.net),进入“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人员、设备等情况;填写企业当年竣工的工程业绩情况(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并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参考和辅助证明依据;各类信息填写完毕后,上传至各市资质管理部门。各市资质管理部门结合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审核后上传省厅。"

 

  4.实施重点核查。各地要根据要求列出重点核查的企业名单,并上报省厅建管处,对重点核查企业,要求提供近三年能反映资质标准值的业绩资料,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证书、社保等材料,近三年经审计反映工程结算收入的财务报表、工程量清单、结算单、完税凭证(税票)等反映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各地要专题上报重点核查情况。

 

  5.省厅重点对第4类情况进行复核。

 

  6.各地、各部门对企业考核做出初步结论,并上报省厅审定。省厅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情况、不良行为纪录及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等做出最终结论。

 

  三、动态考核结论

 

  1.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未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并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的;

 

  列入重点核查条件的企业,需同时满足:统计数据不低于标准值,注册人员数量不低于标准值、正式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的70%、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如消防、外墙外供暖等专业和劳务企业)数量不低于标准值,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解决不及时或酿成突发事件,上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两次等要求并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上报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同时完成动态考核数据录入的。

 

  2.经重点核查,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中任意一项的结论既定为基本合格

 

  结算收入、人员情况超过标准值80%的;

 

  三级企业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30%,并且低于标准值3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3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一年内不良记录达到三次的;

 

  无达到科技进步标准的详细计划的。

 

  3.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中任意一项的结论既定为不合格

 

  结算收入、人员情况不足标准值80%的;

 

  二级及以上企业正式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70%,并且低于标准值7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低于1:1.5的(公式:(标准值*7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一年内不良记录超过三次的;

 

  上一年度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本次仍达不到合格的,动态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4.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延续的企业,资质予以注销。

 

  5.对于结算收入、人员情况等达不到标准值一半的企业要予以降级或注销。

 

  6.对于不合格企业,可由企业提出降级申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后,重新发证,动态考核记录降级后定为合格;

 

  7.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各市资质管理部门要履行行政告知程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各市正式行文上报省厅予以取消。

 

  8.对于二级及以上企业,除正式建造师外,其他指标均达到上述第1条,并且正式建造师低于标准值7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1.5的,考核结论可定为合格(公式:(标准值*7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9.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快速发展,对于三级企业,建造师数量不低于标准值30%的或建造师数量低于标准值30%的部分,与2012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1.5的,考核结论可定为合格(公式:(标准值*30%-实际人数)*1.5≥参加建造师考试人数)。

 

  10.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中央驻豫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在“河南省工程建筑信息网”公示,不再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可由省辖市(扩权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厅加盖“资质动态考核”章;建筑业企业无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结论,不得参与河南省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参加省厅组织的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的动态考核)。

 

  四、工作要求

 

  1.通过本次动态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加大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健全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信用管理及质量安全数据库,体现资质许可、动态监管、数据库(人员、工程项目)与信用管理等各环节联动,逐步解决“重准入、轻监管、轻清出”的问题。

 

  2.进一步简化程序,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各市在动态考核的审查中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审查时间,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动态考核结论上报省厅。

 

  3.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坚持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合理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引导经营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联合重组。联合重组的企业经营规模合并计算,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可与总承包骨干企业(侧重于特级企业)联合重组,主动提出可保留资质且结论定为合格。

 

  4.为了提升本省建筑业在全国建筑行业中的排序及在本省经济中的比重,特、一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上报住建部月度快报。

 

  5.通过动态考核不断完善我省企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实现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为市场准入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库。

 

  6.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暂不做要求,但各建筑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增加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增强企业自身的科技进步水平,使其具有申报工法和市级以上新技术示范应用工程的能力。

 

  7.为进一步规范资质管理,防火涂料专业承包资质纳入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范围内,不再单设该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防火涂料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据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统一行文报省厅换发新证;同时,防火涂料专业承包资质取消。

 

  8.省直管县辖区内的三级企业(省辖市审批),经动态考核合格后,可统一行文到省厅换发新证,并纳入省直管县管理。

 

  9.动态考核中,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借口,对企业进行搭车收费,对私自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五、动态考核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10日前,各企业完成资质动态考核电路材料的上传。各市确定重点考核企业名单并上报。

 

  2.2012年5月31日前,各市、各部门做出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初步结论。

 

  3.2012年6月10日前,各市上报初步结论,省厅做出最终动态考核结论。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由各市集中收齐资质证书后在6月30日前分批盖章,过后不再单独盖章。各市必须按时完成动态考核,在规定时间无故完不成考核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建筑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4.“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资料未上报的企业暂缓认定。

 

  5.对于企业资质变更栏或企业考核栏已用完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地(省直管县、扩权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厅换发新证。住房城乡建部审批的特、一级企业,动态考核栏满后不再到住房和城乡建筑部换发新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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